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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档案故事 | 重庆解放前的市政会议有关历史
发布时间:2026-09-17
作者: 重庆市档案馆

重庆市档案馆编印的《抗战时期重庆市政府市政会议纪录汇编(一九三九至一九四五)》(陈贵林、罗永华主编),反映出当年市政会议是一种制度化安排的常规例会。那么,这一例会是如何缘起的、如何演变的,其中又包含哪些历史细节?本文依托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对此作初步梳理,供研究参考。

 

市政会议制度设置

出自市组织法相关规定

1928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两法,分别适用中央直管特别市和省辖普通市,其中对特别市应设市政会议予以明确规定。1930年5月,国民政府废止1928年两法,颁布新《市组织法》,将原特别市、普通市改为院辖市、省辖市并统一写于一部法规。该法专设第五章“市政会议”(含第24条至第27条),不分院辖市、省辖市,统一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一、市长;二、参事;三、局长或科长。市参议会成立后,得由市参议员互选代表三人至五人出席市政会议。秘书长或秘书应列席市政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左列事项应经市政会议议决:一、关于秘书处及各局或各科办事细则事项;二、关于市单行规则事项;三、关于市预算决算事项;四、关于整理市财政收入及募集市公债事项;五、关于经管市公产及公营业事项;六、关于市政府各处局或科职权争议事项;七、市长交议事项;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市长召集之,以市长为主席。

第二十七条  市政会议议事细则由该会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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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5月20日国民政府颁行的《市组织法》(当年8月6日由重庆市政府抄发各局知照,此为其中“第五章市政会议”部分)
 

重庆设市后较长时期里

未见市政会议制度落地施行

在1928年两法颁布时,重庆已设市政厅(于1927年11月由重庆商埠督办公署改组而成),且市政厅主官潘文华不称厅长而称市长。当年市政厅收到两法后,曾向所属发出训令,称“本厅改组之初,尚未奉到国民政府颁布之市组织法,一切章制半参前商埠督办署旧制、半采各先进市制成规,分别厘定,呈奉二十一军部核准施行,亦未转呈国民政府察核备案。现奉国民政府颁发特别市、普通市各组织法,亟应遵将本市组织情形暨经过办理状况缕晰呈报,请予核示本市地位。……案关要图,务须遵限督饬所属切实奉行,……。市长潘文华”。之后不久,在1929年2月,市政厅经二十一军部核准改组为市政府。1930年《市组织法》颁行后,重庆市政府曾向所属发出训令,称“查市组织法现经制定,明令公布”,“除分令外合行抄发原件令仰该局长即便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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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8月6日重庆市政府为抄发知照《市组织法》给土地局局长的训令

此后,至1938年底,档案中未曾见到重庆市政府明确执行《市组织法》有关市政会议规定的相关记载,更未见到召开市政会议的任何记录。不过,这里须特别阐明的是,史料未见不等于史实绝无,现存民国“重庆市政府”全宗档案中1938年之前部分恰恰缺失尤为严重,根本无法呈现当时市政运行的全部情形,所以,也有可能当时落实过市政会议制度、召开过市政会议,只是相关档案记载未能存留下来。当然,也要看到,重庆在设市之初及之后的若干年实际上并未获取国民政府核准设市的法定地位,而且当时军阀防区制格局下的重庆大事要务完全受制于刘湘二十一军部,因此,当时重庆是否确实执行过《市组织法》有关市政会议规定、召开过市政会议,还需进一步寻求档案实证方可定论。

 

援照院辖市期间

重庆召开过8次市政会议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国民政府西迁重庆,重庆从川省地方城市跃升为全国战时核心枢纽。为适配战时政务需要、对标首都行政规格,1938年9月,行政院决定重庆市政组织援照院辖市办理。同年12月,重庆市政府拟定《重庆市政府组织规则》,其中第28条明确“本市市政会议依照市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其会议细则由市政府制定之”。此为目前档案中发现的重庆市政府首次明确执行《市组织法》市政会议规定的相关记载。

1939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市政府会议室,“重庆市政府第一次市政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因市长蒋志澄公出,由社会局长戴经尘代为主持;出席的有社会局、财政局、工务局、卫生局局长和警察局秘书(局长公出)以及市府会计主任,列席的有若干人。这是目前档案中发现的重庆市最早召开的一次市政会议。随后,市政府在3月8日、3月15日、4月8日、4月12日、4月19日、4月26日又先后召开第2次至第8次市政会议(3月15日当日召开第3次、第4次)。可见,当年重庆在升格院辖市之前的援照院辖市期间,还曾连续召开过8次市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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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3月2日重庆市政府第一次市政会议纪录(此为油印件首页)
 

1939年4月市政府制定

市政会议细则

在1939年4月8日的第5次市政会议上,除暂定每星期三下午3时召开市政会议外,还将市政府秘书处拟定的市政会议细则提交上会,决议“交各局长详慎研讨,于下届会议再行决定”。在随后的4月12日第6次市政会议上,决议通过该细则。4月14日,市政府向“本市社会、警察、财政、工务、卫生局,府会计室、调查统计室”发出训令,将该细则予以公布施行。这是目前档案中发现的重庆市政府最早制定出台市政会议细则的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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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4月14日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政府市政会议细则》

该细则共9条,原文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重庆市政府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重庆市政府市政会议(以下简称市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一、市长;二、局长;三、参事。市政会议,秘书长、会计主任应列席;局长缺席时,得派该局高级职员一人代表列席;其他与讨论之议案有关之主管人员得随时通知列席。

第三条  市政会议每星期举行常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均由市长召集之,以市长为主席,市长缺席时得就出席人员指定一人为主席。

第四条  会议时间以两小时为限,必要时得由主席宣告延长之。

第五条  市政会议提案须于开会前一日送交秘书长编列议程,连同原提案于开会前印发,临时提案须经市长之许可。

第六条  市政会议之记录,由市长指定秘书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市政会议讨论之议案,得由主席指定人员审查,于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八条  市政会议议决事项,由市长核定施行,并得提交覆议。

第九条  本细则经市政会议议决、本市政府公布施行。”

 

1942年3月市政府修订

市政会议细则

在1942年3月10日的第127次市政会议上,决议通过市政府参事室提交的市政会议细则修正案。3月14日,重庆市政府发出训令,正式印发施行修正后的《重庆市政府市政会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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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3月14日重庆市政府为抄发知照修正后的市政会议细则给秘书处的训令

此细则共9条(并附提案格式),相较于1939年4月出台的细则,涉及调整或新增内容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二条 市政会议以市长、秘书长、参事、局长、会计长组织之。本府各秘书主任、专员及其他直辖附属机关长官均得列席会议。其讨论事件有须主办人员说明者,由主席临时通知列席”。

“第三条  市政会议讨论之事项如左:一、市政府各局处之办事细则;二、市单行法规;三、市预算决算;四、整理市财政及募集市公债;五、经营市公产及公营业;六、市政府各局处之职权争议;七、市长交议事项”。

“第四条  市政会议由市长主席,市长因事缺席时由秘书长主席。各局处长官因事缺席时得指派高级职员一人代表,但须先向市长报告其事由”。

“第六条  出席人如有提案,须依规定格式缮就盖印,送由秘书处转呈核定后编列议程,先期印送。出席人员临时提案须经主席之许可”。

“第七条  市政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人员担任纪录,呈经核定后印送出席人员及送登公报,并于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其中,关于秘书长出席会议身份问题,由于1930年《市组织法》明确规定“秘书长或秘书应列席市政会议”,所以在此细则出台之前还有一个“改正”过程。在1941年4月,重庆市政府曾向行政院呈请将秘书长“改正”为市政会议正式出席人员;在1941年9月,行政院奉国民政府令,将“行政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秘书长一律定为各该会议法定出席人”;在同月,重庆市政府发出训令,明确将秘书长定为市政会议法定出席人。

 

1943年5月修正市组织法

对市政会议条文有所调整

国民政府于1943年5月修正公布《市组织法》,其中,第19条至第22条为有关市政会议的条文,原文如下:

“第十九条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一、市长;二、秘书长或秘书主任;三、参事;四、局长或科长;五、主办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 左列事项应经市政会议议决:一、提出于市参议会之案件;二、市政府所属机构办事章则;三、市政府所属机构间不能解决之事项;四、市长交议事项;五、其他有关市政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市长召集之,开会时市长主席。

第二十二条 市政会议议事细则,由该会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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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1943年5月19日公布的修正后《市组织法》(当年5月25日由行政院抄发给重庆市政府,此为首页)

上述条文相较于1930年《市组织法》相关条文,在参会人员、议决事项的规定上有了一些调整变化,主要有:一是明确将“秘书长或秘书主任”“主办会计人员”列为正式参会人员;二是未再明确规定列席人员,并取消“市参议会成立后,得由市参议员互选代表三人至五人出席市政会议”的规定;三是将“提出于市参议会之案件”新增列入市政会议议决事项,并列为第一事项。其中,将“秘书长或秘书主任”“主办会计人员”列为正式参会人员,其实在此之前已经开始如此操作,只是未经法规明确。至于取消参议员代表出席市政会议的规定,实际上在此之前重庆市政会议也从未按此办理过,因为战时的重庆市临时参议会并非《市组织法》所规定、经由选举产生的正式参议会,市政府先后两次出台市政会议细则亦未见将此项规定列入,而且,在市政会议纪录中也确未发现参议员代表参会情形。

 

重庆升格院辖市后

共召开过526次市政会议

1939年5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明令,正式升格重庆市为行政院直辖市即院辖市。同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市政府会议室,新到任市长贺国光主持召开重庆升格院辖市后“重庆市政府第一次市政会议”(会议次序重新编排),出席会议的有市长和社会局、警察局、财政局、工务局、卫生局局长以及参事二位,列席会议的有秘书主任、会计主任等人。从此之后,市政会议未曾间断,会议次序一直连贯,直至1949年11月18日召开第526次市政会议,历时10年有余,差不多平均每周召开一次。期间,先后经历贺国光、吴国桢、贺耀组、张笃伦、杨森五任市长,也历经国民政府明定重庆为陪都、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还都南京、重庆解放前夕等重大历史节点。

第526次市政会议是目前档案中能够查到的重庆解放前最后一次市政会议。此次会议于1949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市政府会议室召开,出席12人、列席8人。会议在研究“市参议会商定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举行第一届第十二次大会”提案时,提及“重庆为接战区域,以卫戍部命令,议会暂行缓开”,并议决“所有本次大会请拨一切开支应即停拨”等,由此可见,当时解放军兵临城下的战局态势和重庆市政难以为继的颓败局面。此次会议,市长杨森并未出席,由秘书长李寰代为主持。实际上,杨森在1949年后期经常缺席市政会议,他最后一次出席是1949年10月21日的第522次市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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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18日重庆市政府第526次市政会议纪录(此为油印件首页)

 

市政会议纪录

呈现会议的相关细节

关于开会具体时间。1939年3至4月间召开的8次市政会议均在下午召开。1939年5月之后即重庆升格院辖市后召开的526次市政会议,基本都是上午召开,一般是上午9时或10时,也有极少是上午8时。按照会议细则规定每周开会1次,但具体每周几开会并不确定。

关于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议程主体部分,除常规的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外,根据会议情况还会增设指示事项、市长交议事项、临时动议事项等。在报告事项之前或之中,除第1次外的每一次市政会议无一例外地安排有一项议程,即是宣读上次市政会议纪录(对于纪录中有误或不够严谨的表述,会议还会提出修改并记录在案)。此外,在1947年5月14日第363次市政会议之前,每次会议开场都是“行礼如仪”或“开会如仪”(此为正式会议开始时遵循的一套既定常规礼仪);但从第363次市政会议开始,便不再有相关礼仪流程,这应该跟1947年4月国民党中央通令各级政府机关停止总理纪念周仪式有关。

在1946年1月,重庆市政府曾对市政会议程序进行“改订”,明确议程如下:“甲、报告到会人数”;“乙、宣读上次会议纪录”;“丙、报告及检讨事项”;“丁、指示事项”;“戊、讨论事项”;“己、宣读本次会议纪录”;“庚、散会”。其中,“改订”程序主要是“甲”“己”两项。此后,从1946年1月16日第304次市政会议开始便在会议开场时增加“报告到会人数”一项,直至最后一次即第526次市政会议。至于“己、宣读本次会议纪录”,仅见于第304次至313次市政会议按此执行,之后会议纪录中便未再出现。

关于会议纪录拟制。从市政会议纪录文本上留存的相关印记信息,可以窥见市政会议纪录的形成过程。会议指定有会议纪录人员负责会场第一手记录,会后即由会议纪录人员或列席会议的秘书人员整理形成会议纪录的底稿本并加盖个人名章以示负责,然后,呈送秘书主任或秘书长审阅并加盖个人名章以示确认同意(在后期也有参事参与审核的情况),最后呈市长审定签发(有时会加盖市长个人名章,如“吴国桢印”“张笃伦印”),在审定之后有时还会在底稿本首页和骑缝处加盖“重庆市政府印”。底稿本一经确定,即通过手刻蜡纸油印方式形成会议纪录油印件(档案中未曾见过打印件),分送相关机构和人员。可见,此会议纪录不是开会会场形成的第一手记录(未见归档),而是会后整理形成的,有些类似于今天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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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5月14日重庆市政府第363次市政会议纪录(此为底稿本首页,右上角的个人名章为“张笃伦印”,之下分别是秘书长辜达岸、相关参事和会议纪录人员的个人名章,同时稿本上盖有“重庆市政府印”)

事实上,会议纪录记载的往往只是相关提案的议决过程,并不揭示相关提案的完整内容,因此,在开展相关研究中须以此为线索去搜寻查阅当时市政会议的相关提案材料,方得一窥全豹。




供稿:档案保管处

作者:曾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