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8〕26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我局2001年6月印发的《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渝档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 档案工作 目标管理 办法 通知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在渝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由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自愿申报。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要时,重庆市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共同实施,或委托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和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一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二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三级)。
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经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破格申报。
机关成立3年以上,档案工作达到市一级且经1?2年巩固提高方可申报示范单位。
近三年发生档案被盗、丢失、损毁、失泄密等案件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市一级、市二级和市三级的评定采用评分制,均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行政管理、设施设备、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逐项评分,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市一级,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八条 示范单位的评定采用评议制,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市一级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并在贯彻实施《档案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方面有新举措,档案工作又得到较快发展;
(二)适用本办法的直属单位和系统各单位机关档案工作应全部达到市三级以上,其中达到市一级的应不低于60%;
(三)档案库房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修建或改造,有独立的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和档案查阅室;
(四)制定有档案工作安全预案,无安全隐患;
(五)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机关工作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六)库藏文书档案和主要业务档案数字化处理达到60%以上,实现微机全文管理与检索。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考核程序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申报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
区县级及以下机关申报示范单位和市一级的,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必要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共同考核;申报市二级和市三级的,由重庆市档案局委托所在辖区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
第十条 拟申报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条件成熟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向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考核书面申请。
区县级机关申报示范单位和市一级的,应经所在辖区档案局审查同意;有主管部门的,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应附自查报告、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表(见附件2)、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自测评分,申报示范单位除外)、机关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等材料一式四份(有主管部门的一式五份)。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机关档案工作概况、开展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以来所做的工作、自测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考评小组对申报机关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考评小组成员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等级标准,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凡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考评小组应当场宣布考核结果,颁发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分为荣誉证书和等级证书,评定为示范单位的,颁发荣誉证书,评定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的,颁发等级证书。
目标管理证书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由负责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二)对档案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地检查和佐证材料进行考核;
(四)宣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
(五)颁发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机关名册,报送重庆市档案局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证书效力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是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荣誉证书到期后,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评定示范单位。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到期的,由重庆市档案局或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组织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重庆市档案局组织复查;区县级及以下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重庆市档案局委托所在辖区档案局组织复查。组织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将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重庆市档案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及以下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进行抽查,抽查参照复查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换发等级证书。拒不接受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且经为期3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等级证书,注销其等级资格,并由重庆市档案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复查程序
(一)听取复查单位近三年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档案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是否保持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相应等级标准;
(四)宣布复查结果,反馈复查意见;
(五)换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
附件2: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表
附件3: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