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函〔2009〕16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区县档案局:
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5月22日前反馈回市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
联系人:曾金
传真:63899391
邮箱:gscdaj@cq.gov.cn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重庆市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以下简称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承办。
第三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一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二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二级)、重庆市三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三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经市档案局核准,可破格申报。
第五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采用评分制,按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逐项评分,总分100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市一级,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六条 拟申报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按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自检,达到相应等级后向市档案局提出考核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自检报告、申报表(附件2)、自检评分表(附件3)、档案馆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各一式七份。
第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考核。
评审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重庆市档案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组长在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和区县档案局长期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根据需要指定产生。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听取申报档案馆汇报工作情况;
(二)对档案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合实地检查和佐证材料进行考核;
(四)宣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
(五)颁发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
第九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由重庆市档案局参照评审程序组织复查。保持等级标准的由重庆市档案局发给复查合格通知书,复查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注销其等级资格。
第十条 重庆市档案局对达到相应等级的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申报表
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4、档案馆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