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 档 发〔2009〕36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档案馆 目标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
已按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档办〔2008〕30号)评定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以下简称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承办。
第四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一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二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二级)、重庆市三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采用评分制,按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逐项评分,总分100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市一级,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六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等级条件的,经市档案局核准,可越级申报。
第七条 拟申报档案馆目标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组织自检,达到相应等级条件后向市档案局提出考核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自检报告、申报表(附件2)、评分表(附件3)、档案馆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各一式七份。
第八条 重庆市档案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评审。
评审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重庆市档案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组长根据需要在市档案局和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长期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指定产生。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小组听取申报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工作汇报;
(二)评审小组对档案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评审小组结合实地检查和佐证材料进行考核;
(四)评审小组宣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
(五)评审小组组长颁发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
第十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由重庆市档案局组织复查。保持等级标准的由重庆市档案局发给复查合格通知书,复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等级资格。
第十一条 重庆市档案局对达到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或经复查保持相应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
已按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档办〔2008〕30号)评定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以下简称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承办。
第四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一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二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二级)、重庆市三级档案馆(以下简称市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采用评分制,按照《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逐项评分,总分100分,得分90分(含)以上为市一级,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六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等级条件的,经市档案局核准,可越级申报。
第七条 拟申报档案馆目标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组织自检,达到相应等级条件后向市档案局提出考核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自检报告、申报表(附件2)、评分表(附件3)、档案馆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各一式七份。
第八条 重庆市档案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评审。
评审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重庆市档案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组长根据需要在市档案局和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长期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指定产生。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小组听取申报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工作汇报;
(二)评审小组对档案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评审小组结合实地检查和佐证材料进行考核;
(四)评审小组宣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
(五)评审小组组长颁发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
第十条 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由重庆市档案局组织复查。保持等级标准的由重庆市档案局发给复查合格通知书,复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等级资格。
第十一条 重庆市档案局对达到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或经复查保持相应等级的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