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文件
重庆市档案局
渝民发〔2009〕85号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由重庆市民政局主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重庆市档案局和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分级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并妥善保管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单位应当明确分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为档案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技术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部署。?
(二)对本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所属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对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制度,并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职责。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单位应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管理,在布置、检查、验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一并布置、检查、验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
第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制作归档文件的材料应适宜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凡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详见附件《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可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确保其可读可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方法为: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统计年报表、资金预算纳入单位文书档案整理归档。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决算及资金拨付、发放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决算报表等纳入单位会计档案整理归档。
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户口薄和各类证件复印件、各类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等资料按户为单位整理归档,形成一户一档(袋)。低保对象申请(调整、停发)审批表,低保对象停发通知书,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信访、参加公益活动和培训记录等文字材料按居(村)组合立卷整理。
第十三条 档案装具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档案装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于次年6月底前整理完毕,并移交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予以销毁或移交。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需移交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应按档案接收规定移送相关档案进馆。
第十七条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或二人以上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档案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渝民办〔200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主题词:民政 低保 档案 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