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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07-09-11 08:39: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档案报讯 近日,江西省公安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档案工作的通知》,就解决部分公安机关档案工作不到位,人员配备与档案工作任务不相适应、馆舍建设达不到要求、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市、县公安局和其他保管公安档案的单位应建立档案馆(室),配备足够的专职档案保管员。各级公安机关新建办公用房,必须考虑档案用房建设。在解决档案库房的同时,要按规定配齐空调、除湿机、计算机等各类设备设施,为库存档案提供一个良好的保管环境。《通知》规定,公安档案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分为省、市、县(市、区)、基层(交警大队、派出所、看守所等)四个层次,从2007年起,两年内完成公安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做到省、市、县、基层四级联网,建立公安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提供网上目录检索、全文检索服务,实现一般档案(无密级和解密)全文机(网)上查询,秘密级档案目录上网授权查询。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把专业档案的收集归档作为档案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的要求,定期将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键移交。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全部要达到省三级以上的水平。县以上公安机关档案工作要纳入各地方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范围,到2008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基层档案工作全部要达到省三级以上的水平,其中,70%的公安派出所要达到省一级,看守所要全部达到省二级以上。(曾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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