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局出台《黑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料寄存办法》
日前,黑龙江省档案局为推进档案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扩大工作的社会影响,出台了《黑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档案资料寄存办法》。
《办法》从档案资料寄存范围、寄存对象、寄存原则、寄存方式、寄存者的权利和保管单位的义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范。规定档案资料寄存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档案资料的寄存原则为自愿寄存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档案资料的寄存范围为具有保存价值但又不属于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档案寄存的保管单位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组建的中介组织、服务机构;档案资料的寄存协议内容和寄存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的寄存方式为散件、盒式、箱式、档案柜租赁、库房租赁以及保险箱租赁等形式;档案资料所有者权利为自主选择档案资料的寄存方式、管理方式及利用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和寄存协议对保管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寄存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泄密的提出赔偿;档案资料寄存保管单位的义务为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先进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不可抗拒力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以外的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寄存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泄密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寄存协议予以赔偿。
该《办法》共十五条,自2006年6月26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档案信息网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