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
本报讯 (特约记者 邹伟农)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最近就上海市党政机构改革和调整中加强档案工作作出了八项规定。
自中央“大部制”3月开局以来,上海成为首个正式启动对接方案的地方政府。这是自2003年以来,上海最大的一次党政机构改革,也是中央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规定各涉及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机关,要把档案的管理和处置纳入本机关机构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使之与机构撤、并同步进行。各有关机关的档案处置办法和工作计划,在本机关机构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确定后一周内送市档案局备案。涉及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和规模变化的机关,其变化前后所形成的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连续管理。各有关机关要在变化后1个月内,将具体变化情况告市档案局,并在第二年年初将因变化而重新修订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市档案局备案。撤销机关要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清理和移交工作,对移交档案中涉及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告知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况,并在机关撤销后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其他应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应在机构变动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时,需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电子目录)和有关书刊资料、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档案划控使用范围的情况说明等。新设立的机关要在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登记备案。同时要依法建立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人、财、物等必备工作条件,在机关设立后1年内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报市档案局审批。
规定对各有关机关的档案包括干部人事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了要求。规定强调,在机构撤、并而档案尚未移交前,原机关相关责任人不得撤离工作岗位;未及时按要求移交而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中央“大部制”3月开局以来,上海成为首个正式启动对接方案的地方政府。这是自2003年以来,上海最大的一次党政机构改革,也是中央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规定各涉及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机关,要把档案的管理和处置纳入本机关机构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使之与机构撤、并同步进行。各有关机关的档案处置办法和工作计划,在本机关机构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确定后一周内送市档案局备案。涉及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和规模变化的机关,其变化前后所形成的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连续管理。各有关机关要在变化后1个月内,将具体变化情况告市档案局,并在第二年年初将因变化而重新修订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市档案局备案。撤销机关要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清理和移交工作,对移交档案中涉及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告知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况,并在机关撤销后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其他应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应在机构变动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时,需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电子目录)和有关书刊资料、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档案划控使用范围的情况说明等。新设立的机关要在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登记备案。同时要依法建立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人、财、物等必备工作条件,在机关设立后1年内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报市档案局审批。
规定对各有关机关的档案包括干部人事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了要求。规定强调,在机构撤、并而档案尚未移交前,原机关相关责任人不得撤离工作岗位;未及时按要求移交而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