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行业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详细内容

现代化城市需要建设档案----《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09 10:43:00 浏览次数: 【字体:

   西部法制报讯(记者 杨铭 实习生 刘羽)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修改后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于8月31日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2001年2月13日颁布实施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对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西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促进作用。随着西安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势在必行。这次修改,增加了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报送、接收、查询地下管线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史健生说,《条例》的修改实施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下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进一步促进西安市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信息来源:西部法制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