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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批准发布

来源:《中国档案报》2008年4月14日 第一版 发布时间:2008-04-14 08:51: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近日,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08]51号)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该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3月20日,国家档案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该标准的各项规定,领会标准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凡由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在档案馆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控制房屋建筑面积,并且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由企业投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档案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国家档案局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建设的监督与指导,认真执行该标准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各地在施行《档案馆建设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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