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档案可有偿供个人或商业使用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9月14日电 教育部近日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该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联合制订,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置、条件保障等五章。
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高校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
依照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该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联合制订,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置、条件保障等五章。
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高校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
依照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