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出台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部分30年以上档案可对外开放
本报讯记者罗丹实习生麦志华报道:高明区近日出台了《高明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档案馆要严格区分开放与不宜开放档案,系统分类编目,便于利用者检索。
据悉,该《细则》出台的目的是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使档案信息更好地为高明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该《细则》要求,高明区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可向社会开放,未满30年的文书档案经鉴定可开放的也应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对于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的,以及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仍不宜开放的档案,要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期向社会开放。
为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稳定,该《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以及不利于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统战工作、社会稳定的档案;涉及国家军事、外事、经济、技术秘密、重要工程、资源、领土边界、土地等重要档案;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以上机关制发的尚未解密的文件材料;区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不宜公开的有关政治历史和评述方面等档案,暂时不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佛山日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