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首例档案遗失索赔案审结
9月29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遗失职工人事档案引发的索赔案,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补办相关的手续,并一次性给付该职工经济补偿8000元。有关法律专家提醒:职工个人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魏先生在镇江一家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7月魏先生决定辞职。当魏先生办理完辞职手续,要求公司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时,被公司告知,其人事档案已经遗失。魏先生一怒之下诉讼到京口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4万元。本案也成为镇江市首例因用人单位遗失员工人事档案而被要求赔偿的案件。面对新问题,法官既从劳动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上寻找突破口,又实事求是地开展调解工作,终于使企业明白了自己的错误,与魏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杨毅介绍,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本案中,魏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这家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魏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这家公司显然有一定过错。
杨毅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在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
有关专家提醒存在转制、调动的企业职工,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杨维松 本报记者 崔宁华)
信息来源:江南时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