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出新举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姚岷 方开玉)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7日,省长李鸿忠签署322号省长令颁布了《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此《试行办法》规定了重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工程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活动。重大活动的具体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由主办方负责收集、整理。”
《试行办法》还规定,新闻工作者参与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由权利所有人按照事先约定提供给活动主办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将处置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整地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接收进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试行办法》规定了重大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工程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活动。重大活动的具体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由主办方负责收集、整理。”
《试行办法》还规定,新闻工作者参与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由权利所有人按照事先约定提供给活动主办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将处置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整地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接收进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接收制度。
《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