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评估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日前,辽宁省档案局印发了《辽宁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于8月1日在全省施行。这是辽宁省继1988年开展国家综合档案馆定级以来的第三次推出档案馆工作标准。《评估办法》为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精神相适应,将档案馆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特级为最高级别,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功能建设5个项目、14个条目和130个考核点,比较充分的考虑到全省档案馆的实际情况和“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方向。
辽宁省现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116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4个、县(市、区)级101个。“十五”期间,全省的档案馆已经全部达到省档案局考核标准。为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十一五”开局之年,辽宁省档案局相继出台了《辽宁省档案馆评估办法》、《档案网站建设指导意见》、《辽宁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目的就是继续保持全省档案馆工作的良好发展势头,提升档案馆的功能建设,推进档案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档案资源的整合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建设和谐辽宁服务。
信息来源:辽宁档案信息网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