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员工离职扣档案 用人单位要遭“重”罚
13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按照劳动者受
损程度“轻”“中”“重”三个等级划分实施行政处罚。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按下列标准中的“重”等级从重处罚。《实施意见》规定16种行为从重处罚,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等。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三大典型
1、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违法要求所有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要求部分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部分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受损害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使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或者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在36小时以上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虽然未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也未超过36小时的,但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但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劳动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本报记者 黄旭阳 实习生 邓黎明)
损程度“轻”“中”“重”三个等级划分实施行政处罚。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按下列标准中的“重”等级从重处罚。《实施意见》规定16种行为从重处罚,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等。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三大典型
1、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违法要求所有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要求部分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部分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受损害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不按期改正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责令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长期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使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或者安排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在36小时以上的,确定为“重”等级;用人单位安排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劳动者每天延长工作时间虽然未达到3小时以上,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也未超过36小时的,但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确定为“中”等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但积极配合协调解决的,确定为“轻”等级。
处罚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劳动部门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本报记者 黄旭阳 实习生 邓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