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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国家档案馆管理力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11 17:02: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国档案报讯 为加强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的管理,浙江省制订了《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以及《档案法》、《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档案馆在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和提供档案利用等公共服务职能履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要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对国家档案馆的管理职责、布局设置、基础设施、保障监督以及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呈现出不少亮点。
  与国家档案馆“四位一体”的功能要求相对应,新《办法》彰显了国家档案馆的性质,突出国家档案馆的地位,强化国家档案馆的职能,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与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相对应,新《办法》在相关条文中强化了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责。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方便社会利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除应当保密的外,都应当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馆应当采取设立阅览室、档案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已开放档案、文件的查询服务,其中综合档案馆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服务;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除工本费外不得收费;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
  与国家档案馆的职责相对应,新《办法》从规划、建设用地、设计规范、人员配备、设施保护等方面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国家档案馆的设施、机构和资源建设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有关规定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国家档案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报规划审批前征求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其功能要求,配备与其规模和业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国家档案馆主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县(市、区)以上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客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与国家档案馆履行职责相关,新《办法》加强了对国家档案馆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监督。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申请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国家档案馆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报告上一年度的管理和服务情况。
  2005年,浙江省政府将《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列入规章制定计划,对1990年发布的《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草案,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施行。由于修改内容多,与1990年的规定相比变化较大,此次修订采用了重新制定的方式。新《办法》是浙江省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重要步骤,为新时期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将有力促进全省档案馆工作和档案事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周峰林)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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