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公告广东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3月7日,广东省政府《关于省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粤府〔2007〕15号)在《南方日报》刊出。该公告称: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省第二批16个省直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已经省政府审核确认,并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法制办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指出,广东省档案局为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向社会公告了广东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四项内容:一是广东省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该表列出了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有关档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二是行政处罚一览表。该表列出了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受处罚的依据。三是行政许可证一览表。该表列出了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许可;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案出境的审批许可。四是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该表列出了对档案界定和进馆范围有争议的由档案局作出决定。
省政府公告档案行政执政执法依据,将有利于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向公开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
信息来源:广东省档案信息网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