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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今起赠送国家综合档案馆

作者:伊 部 来源:《中国档案报》2008年3月31日 第一版 发布时间:2008-03-31 08:55: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决定从今年起,向全国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赠送《国务院公报》,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馆和省会城市档案馆赠送1995年至2007年《公报》合订本。为做好《公报》的接收和利用工作,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公报>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高度重视《公报》的接收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公报》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收到《公报》后,要及时做好登记,编制相应的检索工具,为广大公民利用提供便利。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安排专人负责公报接收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部门和负责人汇报,建议他们将本级政府公报向辖区内的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赠送;并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本地区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
  《通知》特别提醒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公报》为定期旬刊,每月逢十出版。如遇档案馆通讯地址变更或未如期收到《公报》等情况,请及时与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综合档案馆处联系。联系人:韩冬,联系电话:(010)661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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