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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出台《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李 欣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7-02-26 07:47: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为规范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弘扬烈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4部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18条7个附件,规定烈士评定(批准)档案是指在评定(批准)烈士工作中形成的,以烈士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烈士评定(批准)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生档案范畴。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工作由评定(批准)烈士的政府的相关部门或者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烈士评定(批准)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办法》要求,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应当内容完整、管理规范、使用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者擅自销毁。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详细列出了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并提出了明确的归档要求。按照一人一卷的原则,《办法》详细说明了烈士评定(批准)文件材料的排列、编号、装订、装盒、编目方法,并规定了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办法》对档案的保管、利用工作做出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利用。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应当使用信息化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在烈士评定(批准)部门保存一定期限后,应当向相关的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军队各大单位档案馆移交。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烈士批准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办法》的7个附件主要是对整理归档的目录、章、盒、表等各类式样进行了规定,从而确保档案管理的整齐划一。
    《办法》的出台,是烈士褒扬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烈士褒扬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精准化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为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保护烈属权益奠定了基础。(《办法》解读详见本期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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