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出台办法规范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近日,福建省档案局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办法》(以下简称《整理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档案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
《整理办法》共16条,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记录。《整理办法》提出,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土地确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10年;土地确权登记文件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特殊载体类3类,并对不同类别的土地确权登记文件做出具体要求;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应作为立档单位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进行整理。
《整理办法》要求,归档文件应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整齐备;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录音、录像材料要确保载体有效;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数据以及航空(卫星)照片、遥感数据应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分别整理归档;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确权登记档案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整理办法》强调,土地确权登记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归档时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注明。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其他相关设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代为保管。各设区市农业局与市档案局要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进行验收,省农业厅和省档案局将适时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