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主管部门规范病历处方档案内容
中国档案报讯 (特约记者 谢建波)河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医疗权威专家,用近1年的时间,抽查了各级医疗单位保存的部分病历档案,发现了病历记录不全、医生用药收费没有记录、医疗用语极不规范等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最近,专家们完成了河南医疗单位病历、处方档案材料书写规范的修订任务。新的病历处方的书写有以下要求。
病历要有“医患谈话记录”。病人住院后,医生至少要与患者进行一次深入谈心,谈心的内容包括向患者介绍其患的何种病,采取了哪些治疗方法,用药,治疗效果会如何及可能出现的危险等。谈话后,医患双方要在病历上签字,确认“谈话记录”。患者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可由家属签。
特殊检查要有病人签字。按新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有危险性的、收费比较贵的检查,医生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后,才能进行检查。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治疗将不允许再进行。
特殊用药要有药师把关记录。按新规定,患者住院期间,抗菌药物使用3种以上(包括3种,抗结核药物除外),1种药物连续或间断用药时间14天以上,以及新的抗菌药物首次在医院或科室应用时,必须有药师查房记录。病历中,必须显示药师检查用药情况,并写出查房记录。
手术过程必须全程记录。对患者进行手术,医生不能简单描述手术结果,必须详细记录手术的过程,包括手术过程出现了哪些危险情况、医生采取了哪些措施。对疑难病症的手术,手术前要进行讨论,医生要在病历中详细记录每个参与讨论的医生观点。
两次检查正常,再查违规。按新规定,在病历记录中,如果同一名患者连续两次同样的检查或检验结果都显示正常,医生继续开检查或检验单,可视为违规。
对处方药品用量给出“上限”。按新规定,医生门诊开的每张处方上,药品种类不能超过5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在不同的处方上。每种药的量,一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某种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生注明理由可适当延长)。
药品名称禁用商品名。按新规定,不能直接开药品商品名,如“感冒通”、“白加黑”等,必须使用“对乙酰氨基酚”之类的通用名。
病历和处方严禁“鬼画符”。医生书写病历、处方,字迹要手写,不得涂改,修改时,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按新规定,用计算机开处方的医生,开完处方要同时打印纸质处方一份,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医生要手写签名。
上述规定,不仅仅是对医生书写病历、处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记录了病历诊治的全过程,留下了第一手的原始档案材料,为研究治疗疑难杂症,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真实的、权威的依据。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