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出台
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南京市档案条例》,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南京市档案条例》共三十一条。在体例上不分章节,在内容和条款上结合南京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体现了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对从事档案业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和相关人员素质要求的规定;建立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的档案登记制度和目录报送制度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移交规定;地方国家档案馆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南京市籍或在宁工作过的人员建立人物档案的规定;一定范围内实物档案的归档和移交规定;电子文件的管理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建设和提供利用等规定。该条例为充分发挥档案部门的服务功能提供了法制保障,对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信息来源:江苏档案信息网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