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意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日前,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工作机制、管理责任、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以及实体流向等方面,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意见》要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增强项目档案管理意识,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要落实项目档案合同管理,在签订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协议时,设立专门条款或专门签订档案管理合同,明确各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将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实施监理控制。要加强检查和考核,制定和完善项目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和设施设备,保障项目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意见》强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是项目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各参建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形成文件材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各自负责相应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全面实施事先介入、事中控制、事后核查、验收把关的全过程管理,落实项目档案管理责任。
《意见》明确,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体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文件材料向建设单位归档。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移交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要严格依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