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进《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的施行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档案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推进《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的施行
本报讯 据天津市档案局介绍,《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以下简称《收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收集办法》,近日,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档案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收集办法》。
近年来,天津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了档案收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天津市在全国省一级政府中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规范档案收集工作的政府规章,这标志着天津市档案收集工作迈出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步伐。《收集办法》共22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为立法依据,对全市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实践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梳理,同时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包括了档案收集的定义、管理体制、范围、方式、处罚等多方面内容。
与现行档案收集政策相比,《收集办法》明确了档案收集的概念,涵盖了档案收集的全部形式;明确了档案收集工作的管理体制,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了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的范围,将档案接收向二级单位延伸、向民生档案拓展;确定了接受移交、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收集方式,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操作和加大监管,实现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
发布会上,市档案局馆长荣华介绍了《收集办法》出台的背景、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就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出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