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范民生档案管理 促进基层低保工作落实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作为民生档案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和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中发挥着重要凭证作用。为深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低保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青岛市档案局、青岛市民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7章29条,规定了青岛市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积累、整理、归档和低保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范》以低保审批、日常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为主体,规定了文件材料收集的要求,明确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确定了低保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体系,提出了低保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同时《规范》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低保档案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档案。参保者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参保者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二是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在本部门政务大厅设立开放窗口,或明确低保档案开放日,对外提供利用。三是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低保档案利用指南和公开目录,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利用。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此,青岛市要求档案、民政部门要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覆盖;档案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切实加强工作力量,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归档齐全、管理规范和保管安全。
《规范》共7章29条,规定了青岛市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积累、整理、归档和低保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范》以低保审批、日常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为主体,规定了文件材料收集的要求,明确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确定了低保档案分类方案和编号体系,提出了低保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同时《规范》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低保档案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低保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低保档案。参保者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参保者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二是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在本部门政务大厅设立开放窗口,或明确低保档案开放日,对外提供利用。三是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低保档案利用指南和公开目录,通过设立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利用。
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此,青岛市要求档案、民政部门要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覆盖;档案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切实加强工作力量,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归档齐全、管理规范和保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