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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强 芳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3-06-25 09:18:5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强 芳) 为探索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活动机制,普遍开展档案教育活动,近日,江西省档案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江西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评选及管理,以“自愿申请、择优命名、分级管理”为原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通过开展参观、讲座报告、知识竞赛、团(队)日活动等多种形式,面向中小学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细则》规定申报基地的档案馆要在建筑规范和环境指标上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单次接待能力应不低于50人,每年开展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应不少于10天,年受众人数不小于1000人。申报时间从每年8月1日起至8月30日,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经过筛选和鉴定后,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于当年公布“江西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并适时给予挂牌。被评为江西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且符合国家级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条件的档案馆,可继续申报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共同认定后向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推荐。
        《细则》要求档案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工作联动、教育资源、活动经费、政策研究等方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中小学要将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项目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配合当地档案部门开展教育共建工作。档案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合作共建、陈列展览、接待讲解、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等制度,配备讲解员、活动辅导员、技术服务员和安全保障员等。档案部门和教育部门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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