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大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监管力度
近日,北京市档案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达成3点共识:一是市发改委稽察办每年向市档案局提供该委直接管理的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二是在2007年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双方联合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宣贯活动;三是将档案检查作为项目稽察的内容之一,通过双方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管。
北京市档案局与市发改委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工作,去年双方在联合转发《办法》的同时,就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具体意见:一、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直接管理的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项目,由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区县发展改革委主管的项目由区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组织该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三、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具备档案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四、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时,要将项目档案的管理与验收等工作作为稽察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稽察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时,要吸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业务指导的形式,督促各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验收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六、市属有关单位档案机构要切实将本部门负责的政府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及时介入,加强业务指导与检查,认真履行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七、北京市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参照《办法》及上述规定执行。(特约记者 李松龄)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