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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集领导干部个人留存党史资料

作者:蔡敏生 叶建强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09-06-03 09: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局关于征集领导干部个人留存党史资料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福建题词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征集领导干部个人留存的党史资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力动员担任过县处级以上职务,特别是担任过省部级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或其家属,按照自愿原则,积极捐赠个人留存的与党的历史有关的笔记、日记、书信、手稿、发言提纲、讲话记录、回忆录、调查报告、照片、录音、录像、有关文件的摘抄件或复印件、文件起草过程稿,以及各种有历史价值的实物等。
  《通知》要求,省档案馆、省委党史研究室为领导干部个人留存党史资料受赠单位。捐赠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资料捐赠给省档案馆或省委党史研究室。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帮助和配合本单位老同志或其家属,将所捐赠资料于2009年12月31日前送至受赠单位。省档案馆和省委党史研究室组成领导干部个人留存党史资料鉴定评估工作组,对领导干部或其家属捐赠的党史资料进行鉴定和评估。受赠单位对有史料价值的资料进行复制、编目,妥善保管,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将有史料价值的资料,分别向中央党史研究室或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报送。向省档案馆和省委党史研究室捐赠领导干部个人留存党史资料的,省档案馆和省委党史研究室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
  《通知》还要求,凡属于福建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及其相关资料应将题词原件向省档案馆移交;对于不属于省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单位保存的以及民间保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福建的题词及其相关资料,省档案馆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鼓励其捐赠题词原件或复制件;2009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题词及其相关资料,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12月底前向省档案馆移交;2009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题词及其相关资料,在题词形成后的3个月内向省档案馆移交。省档案馆对移交、捐赠有关题词档案的单位、个人颁发《收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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