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行业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详细内容

解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的新亮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11 11:29:00 浏览次数: 【字体:

    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案经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是1996年12月颁布实施的,曾在2002年7月作过一次修改,但修改力度不大。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加速转变,档案工作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都是档案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急需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需要有法律作强有力的保障。如果不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就会影响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此次《实施办法》的修改,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在档案工作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解决新出现的问题,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蕴含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深化档案依法行政,有效保护、整合、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大局,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细细读来,认为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新亮点。
    一、条目数量上的科学精减,体现了精炼而严谨的风格
    《实施办法》首先从章节条目上作了修改,应该说是这次《实施办法》修改的第一个亮点。原《实施办法》有六章共四十四条之多,大量条款都在不必要地重复档案上位法的内容。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原来的章节废除,不设章节,只设条款,从原来的六章四十四条精减为二十一条,文字上也更加精练。这种精减,并非仅仅简单理解成是篇幅上的缩减、文字上的删改,而是严格遵循立法规则,把修改的原则主要立足定位在避免重复上,是将大量的与档案上位法内容相重复的部分修改掉,档案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应该再重复,如第一条、第二条等,就是典型的重复,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等有关条款照搬下来,此次修改就修改掉了;档案上位法虽然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档案法制实践中不便执行、难以操作的,应该作强调和必要的补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第四条等的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的规定,将原来的“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修改为“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以及档案馆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把过去“逐步增加档案事业的投入”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便于操作。正是基于这个修改原则,《实施办法》在修改中大胆废章去节,在篇幅上作了大的修改,在内容上大胆删减,避免重复。科学地精减,在丝毫没有削弱法律效力的同时,更使这部地方法规显示出简练而严谨的风格,简单明了,一气呵成,更具操作性,而且避免了重复档案上位法的许多内容,读起来更具有整体感和连贯性,非常便于记忆和运用。
    二、更加突出各级政府的领导地位,保证档案事业经费投入
    《实施办法》修改的第二大亮点,是更加突出了各级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地位,把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档案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就是要切实解决好档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落实到人、财、物的问题,特别是经费问题。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现状,规定了“将档案设施设备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对于档案工作者来说,这条规定使我们无比欣慰,原《实施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从中不难看出,这样规定就比较活,概念上有些模糊,“统筹安排”、“加大投入”,究竟安排多少,加大到什么程度,才能够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因此,是一个比较虚的概念,操作起来更是“缩水”,多也行,少也可,难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需要。虽然同样规定的是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档案事业的投入,但缺少关键性的一个环节,即“纳入财政预算”。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则加上了“纳入财政预算”这样一句话,其力度和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档案事业发展经费不足的问题,从而结束档案工作经费无保障的局面。
    三、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对象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促使了档案工作的发展,使原来固有的档案工作传统模式面临新的挑战,档案工作的对象再不仅仅是固定意义上的特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而是出现了许多新的机构、新的领域,如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民营企事业单位等,这就决定了档案工作的服务领域必须拓宽,服务对象需要延伸。那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档案工作的监管,不仅是一个新的尝试,更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具体工作。从近几年的工作来看,虽然各级档案部门在拓宽档案服务领域、延伸对象方面作过不懈的努力,在如何指导社区、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做好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方面作了许多实践上的探索,也曾取得过一些成绩,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力度不大。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把社区、民营企事业等档案工作纳入《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正是针对档案工作对社区、民运企事业等档案工作监管难度大、档案工作相对滞后的现状作出的新规定,目的是要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社区、民营企事业等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以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需要。这是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的又一新的亮点,因为是首次写进《实施办法》,是一个全新的内容,必将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产生具大影响。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要更新思想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改变服务理念,用发展的眼光解读档案工作,档案工作是发展的,其内容不是一承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是因为档案本生就是历史的真实记录,现实社会发展的烙印深深地反映在档案之中。因此,当社会新的领域出现时,档案工作就应当延伸其中,拓展服务对象,促使档案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规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及时收集进馆,保证了重要、珍贵档案资源的建设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收集管理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则是优化、保护国家档案资源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但是,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一直是各级档案部门比较薄弱的工作之一,长期以来,各级档案部门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收效甚微,许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还是未能及时、完整收集进馆,致使许多具有影响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残缺不全,甚至于丢失,影响利用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现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专门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的,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活动结束之后60日之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这条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对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一是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地监督与指导;二是需要各承办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规范整理;三是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国家档案馆。特别是“60”日的规定,更是不可违背的法定期限,从时间上突出了收集进馆的及时性。正是这“60”日的期限规定,以后凡是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就能及时进馆。这条规定是一个全新的内容,是属于打破常规“提前进馆”,是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新亮点。
    五、利用形式更加多样和公开化,以满足社会迅猛发展的需求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用向社会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档案也只有通过利用才可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作为一种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现实的社会信息公共资源,档案馆则作为社会信息公共资源的保管者,其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形式要求多样化,而且还要公开化,才能体现新时期档案工作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实现档案应有价值,体现档案馆独特服务功能,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根据新的历史时期档案工作的新任务和服务特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这条规定无疑强化了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把过去封闭式的档案馆第一次定性为开放式的档案馆,以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多样化利用的需要,为各级档案馆今后更好地开展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这是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所增添的全新内容,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特点和亮点。
    六、突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强硬力度,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随着世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然而,迄今已四年过去了,档案部门虽然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力度还是不够大,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电子文件的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致使办公自动化成现实,随之产生大量的电子文件,该如何加强电子文件管理?根据当前全省电子文件管理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具体状况,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档案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办法。把档案信息化建设写进《实施办法》,说明档案信息化建设已经被摆上了突出的位置,有力地突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强硬力度,是档案工作向现代化迈进的有力保证。
    七、加大了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这不得不说又是一个新的亮点。原来《实施办法》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对单位为1万元,对个人为50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即使罚款到最高数额,也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因为谁都知道,对违法者惩罚的强有力的处罚方式之一就是罚款,但罚款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罚款这一惩罚手段,使你痛失钱财致使经济受到一定影响,而留下深刻印象,从而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达到教育的目的。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除了保留对个人罚款的最高数额5000元外,对利用档案馆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对单位、个人分别按1万元至10万元、500元至5000元不同档次处罚。罚款数额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着实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威慑力,对那些敢于顶风作案、胆大妄为之徒将是一个严厉惩罚。
    总之,以上七个方面的修改内容构成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新的特点和七大亮点,这些亮点将全方位照亮档案工作方方面面,使档案工作更加“火热”起来,出现耀眼的光芒而再创辉煌。(曹智荣)

信息来源:四川阿坝州档案局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