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信用档案要保存两年
频发食品安全问题的流通领域将有“法”可依。昨日,记者从商务部条法司获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商务部正式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部“办法”从去年11月10日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便利店、食杂店等食品交易流程做出规定。“办法”要求食品流通卖场和经销商要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定的经营食品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条法和标准。而对流通卖场则提出“专人管理”的要求,表示卖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规定,建立“协议准入制度”,即经销商商品入市,买卖双方应该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并且规定建立经销商信用档案,经销商退出卖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而“办法”中还鼓励“场厂直销”模式,即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此外,“办法”还对卖场或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做出要求,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内容。“退市制度”规定,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张晓蕊)
信息来源:北京商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