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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发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3-01-05 09:19:32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记者 孙 昊) 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公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和审批所属企业相关工作。
        《规定》分别对企业文件材料应归档范围和可不归档范围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规定》中明确了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同时,对永久和定期两种企业管理类档案的具体类别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提出,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规定》要求,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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