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局负责人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2006年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案。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省档案局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特点和社会普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曾于2002年做过修改,时隔四年,为什么又要进行修订?
档案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2002年,为了贯彻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对原《实施办法》的第10条和第28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档案人员资格认定和外国人及外国组织、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利用开放档案限制的特别规定。这是一次临时的修正,其他条款未做改动。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实施办法》自1996年12月24日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档案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加速转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社区和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等,而国家档案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地实行局、馆合一,领导体制和工作任务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不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定,势必影响我省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从2004年底就开始酝酿《实施办法》的修订。在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提出修改建议后,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2005年列入省政府法制办的立法调研计划,2006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档案局数易其稿,拟订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经2006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认真审议、修改,《实施办法》修订案终于在2006年11月30日顺利通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四年之内对档案地方法规两次做出修改,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办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不断加快我省档案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篇幅上比修订前要简练得多,原来有44条,现在只有21条。为什么会这样?修订《实施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在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的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修改的原则。第一,上位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原则上不重复。第二,上位法虽然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不力,存在问题较多或者需要强调的,地方法规中可以适当重复。如法律责任、国有档案的管理等。第三,原《实施办法》中的内容,现在仍然适用的,保留其规定。如档案统计、档案保管保护设施配置等。第四,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加以补充,并有所创新。
在这个原则下,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避免了大量重复上位法的内容,突出创新,强调重点。因而,文字较原来精练。
记者:能否请你简单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可以说是一部新的档案地方法规,对原《实施办法》作了大幅改动,去掉了章节,除去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最后一条时效规定,具体内容只有19条。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档案事务中的职责,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档案馆的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包括档案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素质,第十七条规定了档案馆提供服务的原则(有偿或无偿),第十八条到第二十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文简单明了。
记者: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有何特点?
负责人:在《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有所创新。因而《实施办法》修订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四川省档案事业经费严重缺乏,政府投入不足的现状,规定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
(二)根据当前档案工作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将社区、行政村等档案工作纳入档案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
(三)根据目前民营经济发展迅猛而档案工作相对滞后的实际,规定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根据新的历史时期档案工作的新任务和服务性特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强化了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
(五)针对我省重要和珍贵档案收集及统一管理存在的问题,规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六)根据当前电子文件管理和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情况,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并授权省政府制定全省档案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办法;
(七)根据档案中介机构从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规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以保障档案工作统一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推行;
(八)针对我省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且设置偏多不利于综合档案馆发展的情况,规定全省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必须按国家规定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使综合档案馆能得到重点发展。
记者: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为什么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
负责人:这是行政法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规定。在我省已往的机构改革中,档案馆常常成为裁撤的对象,为档案的管理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目前,全省应该设置203个综合档案馆,但在今年省档案局对全省开展的档案馆库建设和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至今全省仍有19个县市区没有专门的档案馆。没有档案馆,就无法正常开展各项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将上位法的专门规定写进了《实施办法》修订案,希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档案馆的建设,为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和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记者:请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哪些规定与老百姓密切相关?
负责人: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规定我主要介绍三点:
一是关于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是《实施办法》的新增内容和亮点。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制政府、服务政府的必然趋势,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有效途径。档案部门最近几年,通过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这是档案部门出现的新生事物。到目前为止,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已在综合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140余个。在综合档案馆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机构,可节约大量人力、财力,方便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综合档案馆虽然在开展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但是在场地、设备设施、经费、规范性文件收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实施办法》修订案的第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在第六条对相关单位增加了义务性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这一规定,也为寻常百姓了解、利用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了便利。
二是关于社区、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案第三条第二款提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就是指社区和行政村。这些组织产生的档案涉及面非常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城市低保户档案等。加强对这些组织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实施办法》修订案要求其要加强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是关于档案馆开展社会教育工作。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资料是向公众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良好素材。国家档案局在“十五”规划中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要利用档案资源优势,将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实际情况看,全省已有36个综合档案馆被当地党委、政府批准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待观众80余万人次,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教育作用。因而,《实施办法》修订案增加了相应规定。今后,各级档案部门会在这方面做更多工作,让社会各界通过档案资源,了解我省光荣历史和发展前景。
记者:请谈谈怎样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负责人:《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是一项长期任务。省档案局将在今年底和明年开展一系列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修订案的高潮;各级档案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让社会大众了解《实施办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和档案人员要带头学习《实施办法》修订案,掌握条文实质。(省档案局法规处)
信息来源:四川档案资源网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