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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档案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作者:浙江省档案局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07-10-30 09:2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新浙江网10月29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4项)如下:
  省档案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备注
  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 国有档案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4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6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设区市一级档案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备注
  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3 设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4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县(市、区)一级档案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备注
  1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3 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4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档案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档案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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