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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弄丢员工档案被判赔偿5000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06 10:13:00 浏览次数: 【字体:

   法院认为档案对个人就职具有重要影响故作此判决
    时报讯 ?钦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华兵 一男子跳槽后向原公司索要自己的档案,不想原公司一句“档案遗失”将他打发,他一怒告上法庭。深圳南山区法院日前判决公司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002年4月21日,硕士研究生黄某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按照深圳市人事局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安排工作,同时将黄某户口迁入公司。黄某报到后,他的原就读大学将其档案寄给公司,该档案中包含黄某高中至研究生的考试及入学成绩单、教师评语、历年奖励记录、入党材料等。
    2002年10月,黄某准备另谋高就,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此后,他曾多次向公司索要档案未果。去年11月22日,黄某被告知档案被公司弄丢了,他愤而起诉。
    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档案是历史地考察个人经历、表现的依据,对个人就职等具有重要影响。因被告遗失原告档案,具有明显过错,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为处理档案遗失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信息来源:QQ新闻
信息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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