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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局馆出台档案安全问责制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1-12-21 14:47:57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报讯 (特约记者 石大泱) 近日,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档案保管水平,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精神,广东省档案局馆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广东省各级各类档案局馆档案安全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各级各类档案馆实施。
  《试行办法》共5章24条,内容涉及问责情形、问责方式与适用、问责程序及要求和附则。今后,广东省各级各类档案局馆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档案安全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问责。
  《试行办法》要求,各级各类档案局馆须成立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馆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局馆要与各处、部、室(科、股)签订档案安全责任状;查处安全事故。
  《试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提拔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建议免职,责令辞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试行办法》规定,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试行办法》还规定,各局馆发生档案安全责任事故一般由当地局馆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被问责人所在地任免机关进行问责。《试行办法》规定了问责程序,问责报告经局馆领导班子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员。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馆档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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