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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档案最高罚10万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4-04 16:08:00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倒卖档案最高罚10万。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唐克军)4月21日,省政府法制网公布《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条例》提出,对于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鼓励集体、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各级档案馆应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每三年至少公布一次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倒卖档案牟利最高罚10万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若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抄录、涂改档案等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于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征购被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信息来源:兰州晨报
摘编: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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