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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保护技术处 发布时间:2009-04-22 10: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9〕16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
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2004年制定的《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作废。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档案管理现代化  科技成果  奖励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档案局技术部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发

(共印30份)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七)在国家级、省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档案学研究。
第三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以下四个等次进行评审,并分别授予集体证书、个人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9人,一等奖7人,二等奖6人,三等奖5人。
第五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推荐评奖。
第七条  学术上(本办法第二条第(五)、(七)项)处于全国先进水平或全市领先水平,并在该研究领域占有重要地位者。
第八条  档案优秀科技专著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档案部门引用或采用者。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
(一)已获得国家、国家档案局、重庆市科委(省部级)奖励者;
(二)正在向省部级或其他部门推荐者;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者;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或未发表)者。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条  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机关档案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重庆市档案局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或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其在该项目研究中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项目,需向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交纳评审费。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项目,根据成果的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
(一)研究达到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三)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研究成果在重庆市档案系统内有创新,并对档案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科技著作和档案学研究论文项目,根据著作或论文内容的创新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学术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取得的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的拟奖项目在《重庆档案》及重庆档案信息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一个月,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经复议后仍维持原评审结果者,可正式授奖。
第十九条  凡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须向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索取《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项目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的证明材料,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奖励,收回所发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4月15日颁布的《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废止。

附件:《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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