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8〕6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
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见附件一)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自愿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最高等级。
第六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三个等级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标准分均为100分,达到90分即为合格。
第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负责市属和中央在渝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评审及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的评审。
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负责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二级、三级的评审。
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审查。
第八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申报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需越级申报的,须经重庆市档案局同意。凡没有获得最高等级的,经过一年的完善和提高后,可申报更高等级。
第九条 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相应等级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重庆市档案局或所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报送评审申请、自查报告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见附件二)等材料。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申报单位汇报、评审组现场评审、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一般3至7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报重庆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复查,复查工作由原评审单位组织,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是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是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档案局将定期对评审合格和复查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评审合格的单位应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而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渝档发〔200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doc
主题词:档案 企事业 目标 办法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