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上海异地备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2010年9月25日,重庆市档案馆与上海市档案馆签订了《电子档案数据备份异地保管协议》,互为对方异地离线备份电子档案数据,这是我市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协议安排,市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拟于今年3月送上海市档案馆备份,为保证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完整安全,本着自愿原则,拟将各区县(自治县)电子档案数据随市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一起,由专人送往上海市档案馆备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格式
各区县(自治县)电子档案目录数据和全文数据格式、存储格式,应符合《重庆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重庆市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存储载体
电子档案备份载体采用希捷500G(或1T)原装移动硬盘,采用原装硬盘盒包装。
三、标签格式
移动硬盘包装盒上贴上标签(密封并加盖公章),标签格式为(移动硬盘序号用①②③④⑤⑥表示,即为第一块,第二块等):
单 位 名 称 |
XXX档案馆 |
内 容 |
馆代码+移动硬盘序号 |
时 间 |
2011年X月X日 |
四、数据封装
各区县(自治县)电子档案数据汇总后,经市档案馆与上海市档案馆相互协商后,最后由市档案馆统一封装送存。
五、时间要求
需要备份的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按照上述要求,将移动硬盘于3月10日之前,送交市档案馆信息技术处。联系电话:65310973;联系人:李海燕。
重庆市档案局(代章)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