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9〕2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现将《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规定》要求,认真管理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自该规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报送重庆档案信息网的稿件,文章作者都必须署名。请各区县档案局于2008年2月5日前,将网站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用电子邮件报送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邮箱地址: infodaj@cq.gov.cn)。联系电话:65310973;联系人:马黎、王筱。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工作流程,增大信息量、提高时效性、扩大影响力,为重庆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及时、准确、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档案工作交流、加强档案宣传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区县档案网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二条 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纳入重庆市区县档案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管理,是指导各区县加强网站管理和信息沟通的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管理维护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区县档案信息网站及上报信息管理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县档案信息网站是重要的政务信息公开窗口,为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必须与重庆市档案信息网建立链接。同时,各区县档案局对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负有管理责任,要保证网站的正常访问。
第五条 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必须包括机构简介、职能介绍、办事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等基本栏目,为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查阅夯实基础。
第六条 上传信息的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严格审核程序,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准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区县档案局应对档案信息网站的信息和栏目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第七条 网站管理人员。各区县档案局应确定一位专职网站管理人员对网站进行管理,同时该管理人员也是为重庆市档案信息网站报送信息的主要责任人。网站管理员的确定、调整应报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人不得利用档案信息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档案信息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⒈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四章 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办法
第十条 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将依照本规定每月对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评,并将其结果在重庆档案信息网上公布,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1、建立网站并与重庆市档案信息网建立链接而且能正常访问得1分,不能正常访问一次扣0.1分,依此类推。(总分1分)
2、每月给重庆档案信息网报送信息达到8条以上(含8条)得1分;5条??8条(含5条)得0.6分;3条??5条(含3条)得0.3分;3条以下得0.2分,不报送不得分。重庆市档案信息网每采用一篇稿件加0.1分。(总分2分)
3、已经建立网站的区县每月网站内容更新条数达到25条以上(含25条)得1分;15条以上(含15条)得0.5分;不满15条得0.2分,不更新不得分。(总分1分)
4、每月考评前5名可得不同程度的加分,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8分,第三名加0.6分,第四名加0.4分,第五名加0.2分。
各区县档案网站考评每月得分将在年底进行汇总,依照年初目标考核所定分数进行百分比换算后,作为区县档案网站管理项最后得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网站 管理 规定 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7日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