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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馆室处 发布时间:2007-06-11 08: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7]35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是同级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这既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构建和谐重庆的需要,又是档案部门践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应按照《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77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指定各级档案部门为同级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共查阅室”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尚未独立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应于2007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建立。
    二、努力改善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硬件条件。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对所建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添置必要的柜架、桌椅、电脑、空调等设备,具备条件的,还应将已公开现行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挂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档案信息网上,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的查阅利用。条件较差的,应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渝办发[2004]277号中“各级财政要给予经费支持,购置必要设备、设施”的规定,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硬件建设,努力营造一个方便舒适、准确快捷的服务环境。
    三、切实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是落实,是否真正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是关键。《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并结合《重庆市已公开现行文件收集和送交办法》(渝档发[2004]48号)第四条的规定,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联系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确保凡属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齐全完整。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按照渝办发[2004]277号的要求,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移交、接收、整理、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当地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对移交开展较差的单位,应报请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国家档案局   
                                
档函〔2007〕108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它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要大胆创新服务机制,研究解决如何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馆藏已开放档案利用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馆藏档案利用工作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长效服务机制等问题。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在距《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抓紧时间,全面、充分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级国家档案馆要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要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配备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利用服务水平,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档案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
    二是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并具体督查指导有关单位,确保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齐全完整地及时送交。有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用需求。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当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四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要把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档案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通过考核、评比、奖惩,把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档案局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档案工作  政务  信息  条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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