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8〕19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档函〔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在新建或改建档案馆(室)时严格按《档案馆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档案馆建设标准》已正式出版,每册定价25元,若需订购,请直接与中国档案出版社联系。联系人:殷少秀 联系电话:(010)83171706、83171769(传真)
邮局汇款:订50册以内,加收20%邮费汇至: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中国档案出版社发行部(收),请勿写个人名字
银行汇款:户名:中国档案出版社;开户:工商行琉璃厂支行;账号: 0200008009200027991
二○○八年四月二日
国 家 档 案 局
档函〔2008〕4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标〔2008〕51号)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该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各级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该标准的各项规定,领会标准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档案馆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档案馆建设的指南。凡由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在档案馆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控制房屋建筑面积,并且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由企业投资或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档案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档案馆建设的监督与指导,认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局将协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实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在施行《档案馆建设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国家档案局。
附件:《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 家 档 案 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建 设 部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2008〕51号
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
的 通 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贯彻 建设标准 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