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详细内容

查档须知

来源:重庆市档案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7-20 09:50: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示证件

1.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含身份证、工作证等),外国人持中央国家机关或市级部门介绍信和本人护照,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2.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含身份证、工作证等)和写明所需查阅档案详细内容的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后,必要时须征求立档单位同意,可查阅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二、登记

利用者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查档利用登记表》,签署《利用档案承诺书》。

三、查档

1.根据查档目的和内容,查阅开放档案目录。

2.记录所需档案的全宗号、目录号及卷号交工作人员审核后,分批次调卷。

3.单位和个人每日借阅档案资料不超过20卷。

4.已数字化的档案,仅提供电子化副本。

5.正在数字化处理或需抢救、整理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四、复制

1.经审核同意可申请复制(复印、打印)档案,但不得翻拍档案。单位和个人每日档案复制量不得超过30页。

2.复印档案,标明起止页码,并逐份填写复制档案审核登记表,交工作人员审核复印,严禁私自复印档案。

3.打印档案,档案电子化副本可以打印,但须逐份填写复制档案审核登记表,交工作人员审核打印。

五、归还

每日档案利用结束时,应将待阅档案按要求整理好,以备次日利用;用毕的档案,应整理好后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注意事项

1.随身物品应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储物柜内。

2.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饮水、进食,保持公共卫生。

3.禁止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区,档案资料仅限本人查阅,不得与他人交换传阅。

4.爱护纸质开放档案目录、档案原件及电子查阅设备。小心翻阅,禁止折叠纸张、变动卷内文件顺序;避免污损档案;严禁勾画、涂改、损毁档案;对案卷中的零散纸页、各种小附件阅后应放回原处,禁止私拿携出。违者将按《档案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5.开放档案可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但须注明出处,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首次公布全部或部分档案原文,或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七、其他

鼓励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形成的研究成果。鼓励向本馆提供利用者利用档案的典型案例。

            

 

                                    重庆市档案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