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撤销后档案接收工作的通知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 档 发〔2009〕30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撤销后档案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重庆北部新区档案馆: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全市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撤销后档案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办发〔2007〕17号)、《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渝委办〔2009〕4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是交通征费稽查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门,各级档案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服从和服务大局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进馆要求,认真做好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的接收工作,确保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档案归属与流向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原则上向所在地档案馆移交,其中基建档案随房屋产权移交,干部档案待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市征稽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移交新的管理单位。
市档案馆接收市征稽局的档案,万州区档案馆接收万州征稽处及龙宝、天城、五桥三个征稽所的档案,黔江区档案馆接收黔江征管办及黔江征稽所的档案,涪陵区档案馆接收涪陵征稽处及涪陵征稽所的档案,北部新区档案馆接收九沙中心和北部新区站的档案,其余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接收本区县(自治县)征稽所的档案。
三、接收进馆档案范围及要求
(一)接收各征稽机构2009年5月31日以前形成的永久、长期、短期(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专业档案(征收业务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
(二)对保管期满的短期(定期)档案,由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销毁,也可移交档案馆,由档案馆暂存一段时间后按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三)2009年6月1日至交通征稽机构正式撤销前形成的档案,在征稽机构正式撤销时由征稽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整理规范后向档案馆补充移交,归属原征稽机构全宗。
四、档案移交的时间
各级档案馆原则上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各级征稽机构档案的接收工作。
五、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
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征稽机构档案整理的业务指导和接收准备工作,严把各类档案进馆整理质量关,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接收进馆。征稽机构属机构改革中的撤销机关,应严格按《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行档案接收。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各级档案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创造安全保管条件,确保征稽机构档案顺利接收进馆。若档案整理质量达不到进馆质量标准而进行整改以及进馆档案消毒杀虫产生的费用可与移交单位协商,不得利用接收档案之机搭车收费。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全市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撤销后档案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渝办发〔2007〕17号)、《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渝委办〔2009〕4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是交通征费稽查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门,各级档案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讲政治、服从和服务大局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进馆要求,认真做好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的接收工作,确保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档案归属与流向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档案原则上向所在地档案馆移交,其中基建档案随房屋产权移交,干部档案待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市征稽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移交新的管理单位。
市档案馆接收市征稽局的档案,万州区档案馆接收万州征稽处及龙宝、天城、五桥三个征稽所的档案,黔江区档案馆接收黔江征管办及黔江征稽所的档案,涪陵区档案馆接收涪陵征稽处及涪陵征稽所的档案,北部新区档案馆接收九沙中心和北部新区站的档案,其余各区县(自治县)档案馆接收本区县(自治县)征稽所的档案。
三、接收进馆档案范围及要求
(一)接收各征稽机构2009年5月31日以前形成的永久、长期、短期(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专业档案(征收业务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
(二)对保管期满的短期(定期)档案,由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销毁,也可移交档案馆,由档案馆暂存一段时间后按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三)2009年6月1日至交通征稽机构正式撤销前形成的档案,在征稽机构正式撤销时由征稽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整理规范后向档案馆补充移交,归属原征稽机构全宗。
四、档案移交的时间
各级档案馆原则上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市各级征稽机构档案的接收工作。
五、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
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征稽机构档案整理的业务指导和接收准备工作,严把各类档案进馆整理质量关,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接收进馆。征稽机构属机构改革中的撤销机关,应严格按《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行档案接收。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各级档案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创造安全保管条件,确保征稽机构档案顺利接收进馆。若档案整理质量达不到进馆质量标准而进行整改以及进馆档案消毒杀虫产生的费用可与移交单位协商,不得利用接收档案之机搭车收费。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费改革 机构改革 档案接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