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详细内容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7-04-12 13:44:00 浏览次数: 【字体: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7〕4号



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
    现将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认真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对《规定》的学习。《规定》跟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对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作了重大改革,将原“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修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通过组织学习,务必使各立档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准确领会和掌握《规定》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异同。
    二、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及其面上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即各立档单位在整理2007年度形成的文书档案时,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从《规定》的要求。
    三、各市级机关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档案工作实际,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报重庆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中央在渝单位从其上级机关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各区县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各立档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查。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8  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