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组发〔2013〕1号 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档案局
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人事、党群工作)部: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档 案 局
2013年1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见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为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水平,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为载体,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为重点,积极开发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合理确定档案管理范围。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管理范围,对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一)市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负责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档案)集中保管。各单位在报送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时,应建立档案副本。市管干部工作调动的,其档案副本转至市管干部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区县(自治县)党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不属于区县(自治县)党委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教委、卫生局等部门集中保管。不具备管档条件或管理不足200人档案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由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或人力社保局保管。
(三)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普通高等院校及其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中保管。不具备管档条件或管理不足50人档案的直属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四)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要明确一个部门集中保管。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本单位综合档案馆(室)管理的,要固定专人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工作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五)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原档案管理单位保管。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非市管领导干部退休后,其档案由驻在部门保管。
(六)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七)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和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九)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其他专人保管。
三、规范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整理工作。要及时收集档案材料,认真做好材料鉴别归档整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档案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二)建立材料收集归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机制,加强管档部门与纪检、政法、教育、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组织人事内部各工作机构在档案材料形成、收集、归档中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确保档案材料形成规范、收集齐全、手续完备、归档及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制作档案材料,并在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三)认真鉴别档案材料。对收集的材料,要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发现档案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1年内整理归档。
(四)提高档案整理质量。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整理。整理后的档案应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四、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根据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一)改善管档条件。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做到有专人保管档案、有专用档案库房、有专门铁质档案柜,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齐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二)严格保管档案。要经常检查库房的安全设施,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对档案进行科学保管。要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对所管的档案进行1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认真执行查阅和借用档案规定。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照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单位至少派2名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的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借用单位和管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继续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完善目标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目标管理工作。没有达到一级标准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一级标准;已达到一级标准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达标成果。
六、建立档案审核制度。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全面审核、新进人员档案随时审核、拟任人选档案任前审核、新任领导干部档案专门审核、重点管理干部档案集中审核制度,提高档案质量。市委组织部对新任市管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并定期通报审核情况。
(一)明确审核内容。对档案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信息是否真实,材料有无错装、混装,整理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核的重点是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和学历学位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齐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完整,干部信息认定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核,及时处理。
(二)加强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或涂改的,须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审核确认。
(三)认真审核考察对象档案。干部考察中,考察组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发现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或涂改的,要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四)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干部任用中,要按照《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2012〕36号)要求,认真审核拟任人选的档案,发现干部信息有疑义的,要立即进行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任职。
七、严格按照规定转递档案。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需转递档案的,管档部门在接到调档函或职务变动通知后的2个月内,办理转递手续。转递档案前,须对档案进行审核整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审核表》(见附件),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归入本人档案。转递的档案须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寄给档案转出单位。
八、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宏观管理,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力度。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材料收集归档整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转递工作,提高档案质量和管档水平。
九、积极开发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要加大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建好用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和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技术改造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切实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干部信息的审核、维护、更新、使用机制,确保干部信息与干部档案记载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数字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点任务。数字化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管档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落实专项经费,组织专门力量,按照规定标准和流程制作数字档案,确保档案内容准确、图像清晰。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有关数据,保证提供利用。
十一、努力建设高素质档案人员队伍。要按照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的要求,切实加强档案人员队伍建设。
(一)选好配齐管档人员。要配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共党员干部从事档案工作。管理档案多、具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尽可能从具有组织人事或档案工作经历,以及受过高等院校档案专业或信息管理专业教育的人才中挑选管档人员。要按每管理1000人档案配备1名专人的比例,配备相应的专职管档人员;管理1000人以下档案的单位,要配备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管档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各区县党委组织部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管档人员。
(二)保持管档人员相对稳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强,保密要求高,要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对工作时间较长、成绩显著的档案人员,要予以重用。要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档案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管档人员调动的,要先明确接替人员并在其熟悉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后再进行工作交接。管档人员较长时间请假的,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三)关心爱护管档人员。各地各部门对管档人员,在严格要求和管理的同时,要给予更多关心,注意为他们提供参与中心工作、熟悉组织工作业务的机会,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定期开展全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比,对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监督职能,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要按照“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工作”五到位的要求,健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制,明确管档机构、管档职责、管档人员,落实管档经费,确保工作到位。有关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委组织部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三、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准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不准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不准违规转递和查阅、借用干部人事档案,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不准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对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附件: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审核表
附件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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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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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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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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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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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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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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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遗留 问题或需 要说明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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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单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前,须对档案进行认真审核。2.对出生日期等信息档案记载前后不一致或涂改的,以及档案材料无法查找补充完善的,须在“档案遗留问题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说明。3.审核合格后逐项填写此表,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第10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