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学会文件
渝 档 学 发〔 2013〕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
档案学会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全体会员及有关企业:
《重庆市档案学会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1日重庆市档案学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定点企业资格申报受理部门:重庆市档案学会档案咨询事务所;联系电话:65347575;联系人:杨胜君。
重庆市档案学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
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档案设备、用品及服务加工质量,做好涉及档案行业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档案行业组织需要和档案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申请重庆市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获得定点资格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本会将建议政府采购及相关单位优先采用。
第二章 定点企业审定
第四条 重庆市档案学会成立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由重庆市档案学会常务副理事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邀请有关专家3—5人组成(根据不同类别定点企业确定人选)。
审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制订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资质及企业生产或经营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四)对申请定点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定点企业资格,以重庆市档案学会名义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持有重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以下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良好;
(五)检测仪器、设备齐全良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质检程序科学;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售后服务良好。
第七条 企业应具备规模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均可自愿向重庆市档案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定点类别
第九条 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共分五类:
(一)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
(二)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类;
(三)档案包装材料与产品类;
(四)档案保护设备与产品类;
(五)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材料,并对样品进行现场检查检测。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由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重庆市档案学会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在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报告齐全的前提下,召开审查小组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十四条 凡被确定为定点的企业,均应向重庆市档案学会交纳定点管理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定点企业应每年6月30日前后向重庆市档案学会报送本企业生产或经营产品、服务项目质量总结报告。其中“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定点企业要报送3家使用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联系人姓名、使用产品型号、数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其中1家为1年以前的客户。
第十六条 重庆市档案学会于发布定点企业资格公告后的次年6—7月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查,并根据定点企业提供的客户资料或客户的投诉对定点企业生产或经营产品、服务项目进行抽查和审查。复查、抽查和审查的结果将作为发放下一轮定点企业资格证书和定点企业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公告与证书
第十七条 被确认定点的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企业,由重庆市档案学会颁发定点企业证书,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可在重庆档案信息网站、《重庆档案》杂志上发布统一公告。企业可凭证书宣传其产品。
第十八条 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2年。本市上述定点企业证书授予权属重庆市档案学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冒用单位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定点企业退出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重庆市档案学会将收回定点企业证书:
(一)自己主动提出退出者;
(二)没有按时向重庆市档案学会交纳定点管理费者;
(三)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
(四)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和抽查,产品与服务质量有严重问题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