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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2-09-29 14:30:28 浏览次数: 【字体:

重庆市档案局文件

渝 档 201258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业事业单位:

   为做好重庆档案系统“555档案人才”评选工作,规范评选程序,确保档案优秀人才脱颍而出,现将《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进“555档案人才”工程,规范评选程序,根据《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渝档发〔20113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机构

重庆市档案局“555档案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档案局(馆)长为组长,副局(馆)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办公室、馆室处、经科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评选范围

(一)首次评选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每个单位评选1名档案专家或档案拔尖人才,2名档案业务骨干;市档案局(馆)每个处室评选1名档案业务骨干;

(二)档案业务骨干主要面向基层处级干部不超过20%

(三)已调离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岗位的,不纳入评选范围;

(四)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五)报名时距离退休时间不到1年的档案工作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三、评选程序

(一)报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名。

(二)推荐。市级部门及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汇总报送本单位申报人员,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负责汇总报送本地区申报人员。本人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经集体研究后,可由所在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推荐。

(三)资格审查。由市档案局(馆)馆室处负责审查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和市级部门推荐人员的资格,经科处负责审查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推荐人员的资格,人事处负责审查市档案局(馆)报名人员的资格。

(四)初选。由“555档案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文件规定条件进行初步评选,提出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档案业务骨干初步人选。

(五)专家评选。由重庆市档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高评委)对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初步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对象是高评委成员的应当回避),经推荐,过半数的为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候选人。

(六)层次更换。未能入选申报层次的,经本人同意,可进入下一层次的评选。

(七)审定。由“555档案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对高评委推荐的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候选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档案业务骨干初步人选进行审议,确定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档案业务骨干人选名单。

(八)征求意见。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人选书面征求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九)公示。书面征求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后,在市档案局(馆)政府公务网上公示评定的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档案业务骨干人选。公示期7天。

(十)命名。由市档案局(馆)对评定的档案专家、档案拔尖人才、档案业务骨干进行命名,颁发荣誉证书。

四、职责分工

由市档案局(馆)馆室处、经科处负责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情况汇总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市档案局(馆)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情况汇总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附件:555档案人才申报表。

 

 

 

 

附件

555档案人才”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 作

单 位

 

政 治

面 貌

 

申报类型

 

文 化

程 度

 

现 任

职 务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从事档案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工 作

简 历

 

 

 

 

 

主要学术成果

 

 

 

 

 

 

获 奖

情 况

 

 

 

 

所在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意见

 

 

 

市档案局(馆)意见

 

 

 

 注:1.主要学术成果及获奖情况应提供证明材料;

   2.表格不够可以附页。

主题词:档案 人才 办法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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