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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馆室处 发布时间:2010-03-25 14:06:00 浏览次数: 【字体: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渝 档 发〔2010〕22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委员会:
  现将《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需要,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各行政村的党群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从事党群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农业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文明村、小康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建设等活动中,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 行政村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村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村级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 村级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街道)名加行政村名组成。
(二)村级档案的门类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分类党群类、综合管理类、民主自治类、经济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统计报表归入文书档案整理,入户调查材料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特别要注意收集低保、社保、医保、土地(林地)承包及流转等文件材料归档。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类、会计账簿类、会计凭证类、其它类四大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档发〔1999〕56号)进行整理。
第九条 村级档案室应编制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村可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 村级档案室应积极提供档案利用,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逐步实现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村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村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村级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2002年11月25日发布的《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村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
1.村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任免、分工的请示、批复、通知;
2.村党组织会议记录、纪要;
3.村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员名册,统计年报;
4.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党员转正、远程教育、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处分的请示、批复、通知;
5.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交纳党费清单;
6.村共青团、妇委会、老协、残协等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任免通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名册、会议记录、纪要、开展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交纳会费清单;
7.上级党委、群团机关印发的有关党群工作的文件材料;
8.村党群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照片。
二、民主自治类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规则、会议记录、纪要,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纪要;
2.村委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
3.村委会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方案,选举公告,选举工作报告、总结,选民、候选人名单、选票,选举工作中形成的照片;
4.村委会干部职务任免、分工、奖惩的决定、请示、批复,村民小组组长名册及报酬福利规定;
5.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工作、干部民主评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村民反馈意见、处理结果。
5.村务公开报告、报表、项目审查、群众意见反馈及处理材料。
三、综合管理类
1.村委会、村民小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人员配置及区域变化形成的文件材料,村委会历史沿革、大事记,财产、物资、档案交接手续;
2.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书,各类统计年报表;
3.村委会与对口联系单位互助互建形成的文件材料;
4.村组干部误工补贴、各类报销情况等文件材料;
5.村财务管理、审计等规章制度;
6.村委会工作简报,新闻报道的剪报;
4.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
8.村委会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照片。
四、经济发展类
1.本村经济(包括农、林、牧、渔、水、多种经营等)发展计划、规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
2.村组田块亩分清册,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会议记录、纪要;
3.林权制度改革形成的登记表、承包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林地流转合同、会议记录、纪要;
4.建房、修建民桥民路征地、补偿、补助,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农田基建,出让、承包池塘、果园、茶场等的合同、会议记录、纪要;
5.村办、乡(镇、街)村、村组联办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协议、名册;
6.村办企业成立、终止、撤销、合并、停转、更名、更换法人的请示、批复、通知;
7.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报告、清册。
五、文明工作类
1.本村精神文明工作计划、总结,创建小康村、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文明村民等活动的计划、总结、简报、照片、申报及审批材料;
2.村民教育、村民学校、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名单、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简报、照片;
3.村民科普工作的方案、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4.村级文化工作、文化站室建设的方案、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5.农村体育工作方案、活动记录、名单、简报、照片、获奖证书、奖杯;
6.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农村精神文明、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工作的文件材料。
六、社会服务类
1.村级服务站组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名册、工作计划、总结;
2.优抚、救助、救灾、殡葬等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款物发放清单;
3.村民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表、台账、统计报表;
4.五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调查、申报材料、统计报表、名册、台账;
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年报、名册,计划生育指标、生二孩的申请、审批材料;
6.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防疫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简报、照片;
8.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民政、社保、低保、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文件材料。
七、安全稳定类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目标责任书,统计报表;
2.治安巡防队、安全工作制度、人员名单,治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3.协调、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及信访的记录、报告、总结;
4.重点部位、重点人口监控记录、台账;矫正、帮教工作制度、方案、名单、简报;
5.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援助、调解工作形成的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6.消防工作制度、方案、名单、简报;
7.上级机关印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法制、信访、司法工作文件材料。

主题词:村级档案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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